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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A与被告A因建材供货合同产生纠纷。原告A与被告A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数万级别货款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国鹏。该律师怀疑被告可能存在拖延还款的情况,为了核实,他多次致电法院了解案件进展,还逐页查阅了合同及补充协议,仔细比对其中关于货款支付的条款。在与被告沟通时,律师详细记录被告的反馈和态度。最终发现被告并非无还款能力,只是存在还款意愿不足的问题。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期支付拖欠货款,若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委托人债权。调解结束后,杨国鹏律师将相关材料仔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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