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广东深圳,A、B、C三人共同成立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甲公司,从事教培行业。其中股东A认缴66.6万元,实缴50万元,占股33.3%。后来,受疫情、政策等因素影响,甲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同时A股东自身也面临经济困难,便产生了退股退钱的想法。于是,三位股东签署了《股权退出协议》,约定公司支付50万元回购A股东全部33.3%股权,回购的股权分配给B17.7%、C15.6%,工商变更登记时B和C以0.01元价格受让A股东股权。然而,在约定时间A并未拿到50万元,A遂提起诉讼,要求股东B、C支付受让股权对应的价款265765.77元、234234.23元及违约金,同时要求甲公司对B、C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要求甲公司、股东B、C共同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开始在广东广州执业,有着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他接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对《股权退出协议》进行逐字逐句的审查。张远辉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他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协议虽然表面上是A将股权以0.01元转让给B、C,但实际上是公司用A已投入的50万元资本进行回购。为了进一步确认,他仔细比对了公司的财务记录和股东出资情况等相关材料。张远辉律师还申请查阅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以确定整个股权回购过程的合法性。
张远辉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股权退出协议》作为突破口。这份协议签订于XX年XX月,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主要围绕A股东的股权退出及公司回购股权等事宜。结合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张远辉律师认为该协议本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在结案前,张远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各方虽通过协议约定了股权变更,但实际系约定由公司使用A已投入公司的50万元公司资本进行回购,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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