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等职务。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成果显著。
从2021年开始执业后,王铖在刑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实战能力。在刑事案件中,他成功推动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决定等良好结果。2021年执业之初,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2年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4年,他更是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在民事案件方面,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5年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具体了解王铖律师的办案能力。
第一个案例是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毕X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执行,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毕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证明自己无罪,避免受到刑事处罚。该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判断毕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王铖律师经过深入了解,发现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至2023年5月22日,距离毕X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一起是孙X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孙X、毛X、崔X、田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被害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占用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孙X等4人的核心诉求是证明自己无罪。案件难点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犯罪事实的认定。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并要求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法院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在这两个案例中,王铖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毕X案中,他精准把握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研究和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为毕X找到了无罪的依据。在孙X等4人案中,他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要求补充侦查,促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他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这两起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它们提醒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刑事案件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同行而言,王铖律师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值得借鉴,尤其是在处理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严谨态度。
王铖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