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中,原告是劳动者,被告涉及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餐饮总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实际用工主体不明,用人单位试图以主体问题规避责任,同时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未签合同的赔偿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但缺乏明确能证明实际用工主体以及加班情况的关键证据。劳动仲裁时,劳动者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被驳回,情况不容乐观。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比如工作记录等,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然后,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还论证了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不存在加班等理由进行质证。班律师则回应,通过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对于加班工资,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先厘清混同用工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再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证据,依据举证责任分配主张权益,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并论证责任承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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