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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园艺植物销售的原告公司与被告万X产生纠纷。被告因经营需求,于2023年11月与原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订货细节、核对账目,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依约供货,经2025年对账,被告尚欠货款15659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
接手本案的,是2002年开始执业的张云顺、杨艳等律师。该律师团队怀疑,无书面合同可能导致难以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于是,律师们开始查证。他们仔细翻阅案件材料,逐页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开单记录截图、微信付款记录等电子证据,对这些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固定。律师还致电相关人员,核实交易细节,制作了详细的证据清单。
最终,律师发现这些电子证据能够清晰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双方对账确认欠款金额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相关费用的事实。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被法院依法采信。
该律师团队表示,在处理类似无书面合同的案件时,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至关重要。他们正在构建一套针对电子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便更高效地处理此类案件,同时也预判随着电子交易的增多,电子证据在民商诉讼中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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