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达数十万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某制造公司,被告某贸易公司、某设备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某科技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科技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认为某科技公司并非合法持票人,且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丁晓霞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票据形式合法、背书连续,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某科技公司通过合法的汽车配件买卖合同等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符合票据权利取得的法定要素。
2.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被告以各种理由否认某科技公司的持票人资格,但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是确凿的证据,不存在不确定性、非固定或需考核等问题,充分证明了其合法持票人的身份。
3.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提示付款,而承兑人以账户余额不足拒付,这属于承兑人的违约行为。被告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其行为属于违法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最终法律结论为:某科技公司构成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追索权,被告及第三人应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仲裁/判决结果
江苏省某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某设备公司、第三人某制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某科技公司票据款数十万元;上述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数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若干元,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票据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以各种理由拒付票据款项。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只要持票人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票据,且票据背书连续、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就享有票据追索权。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履行票据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遇到票据拒付等问题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丁晓霞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被告的抗辩;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票据追索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为案件胜诉提供核心法律支撑;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回应,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原告合法诉求。28万余元的票据款及利息,不仅仅是一笔资金,更是法律对合法权益的守护,彰显了丁晓霞律师在专业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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