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高空致残,一人公司股东因财产混同担责

最新修订 |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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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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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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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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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24年5月,鞠X受苗X安排为案涉公司从事废料装卸劳务,8月16日高空坠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多级伤残。鞠X诉请案涉公司及原股东苗X赔偿144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公司应担责,苗X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作出相应裁判。
劳务人员高空致残,一人公司股东因财产混同担责

2024年8月16日,对于鞠X来说是个噩梦般的日子。他在苗X的安排下,于厂区内进行废料装卸作业,然而意外突然降临,他从高空坠落受伤。此后,他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了148天,生活从此陷入了痛苦与困境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鞠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他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

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2014年完成学业后,便投身于法律实务工作。执业三年以来,她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胜诉率始终保持高位,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

在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鞠X作为原告,要求案涉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4万余元,同时认为苗X作为原一人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且存在恶意变更公司信息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案涉公司认可与鞠X存在雇佣关系,同意承担合理赔偿责任,但对部分赔偿项目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护理费标准过高、误工费应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被告二苗X则辩称已完成出资义务,有审计报告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无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刘瑶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的各个细节。她发现,2024年5月,苗X通过微信联系鞠X安排劳务,工作内容与案涉公司经营范围相符,作业工具由案涉公司提供,劳务费由苗X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事故发生后,苗X陆续向鞠X支付生活费等费用43000元,案涉公司与苗X另行垫付了前期大部分医疗费,且明确无需返还、不与本案诉请抵扣。经司法鉴定,鞠X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五级伤残八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均为320日,营养期147日,鞠X支付鉴定费1720元。案涉公司成立时为苗X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30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年10月减少注册资本。苗X提交诉讼期间形成的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主张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刘瑶律师认为,鞠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案涉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劳务成果受益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苗X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刘瑶律师指出,事故发生时案涉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苗X作为唯一股东,需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苗X提交的审计报告为诉讼期间形成,非法定年度审计,无法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且劳务费由苗X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账目无对应垫付返还记录,存在财务混同嫌疑。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鞠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案涉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苗X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按鞠X近三年平均收入调整计算;护理费认定64000元,扣除苗X已垫付的43000元,实际支持21000元。

这起案件不仅为鞠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体现了刘瑶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她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精准施策,在劳动争议方面,熟练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等各类纠纷,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化解劳资矛盾。刘瑶律师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将当事人的信任视为责任,秉持诚信执业、勤勉尽责的原则,每一起案件都精益求精,细致打磨办案思路,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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