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吉林长春,张X与李X、王X、赵X、钱X产生民间借贷纠纷。20XX年X月,李X与张X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月利率0.51%,借款期限12个月,王X、赵X、钱X作为担保人签字,以名下土地经营权、耕种权提供抵押担保。此外,张X还通过微信分多次向李X出借1.1万元。借款到期后,李X未还款,王X、赵X、钱X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张X向法院起诉,要求李X偿还本金11.1万元,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支付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被告方则辩称实际借款本金应核减,微信借款不应计算利息,担保人无担保行为能力、抵押权未设立,且律师费过高。
马云航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吉林长春地区。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作为突破口。借款合同签订于20XX年X月,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转账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记录,记录了张X向李X出借资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马云航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在民商事争议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争议方面有较强的能力,这与本案中涉及的借款本金认定、利息计算、担保人责任认定等复杂法律问题相匹配,能够精准分析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马云航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全面收集案件相关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被告方提出的本金核减和律师费过高的抗辩存在不合理之处。他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仔细比对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核实借款金额的真实性。同时,他调查了担保人的相关情况,以确定其担保责任。此外,他还申请对微信借款的利息计算标准进行明确,并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X偿还张X借款本金11.1万元;支付相应利息,1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0.51%从约定日期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1万元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张X律师费1.6万元;王X、赵X、钱X在李X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对1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李X及三位担保人按比例承担。在结案前,马云航律师提交了代理词,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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