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因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A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上诉人A承担相关劳动责任。上诉人A不服,认为一审未准确把握劳动关系核心要件,委托2016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的魏建明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担责。
接手案件后,魏建明律师开始了细致的审查工作。他首先对被上诉人B自主经营企业的相关证明进行笔迹比对,发现企业登记文件上被上诉人B的签字与其他文件存在细微差异,通过与专业笔迹鉴定机构合作验证,确定签字真实性,这一发现为证明被上诉人有其他经营活动、未为上诉人实际提供劳动提供了有力证据,影响后续强调不存在实际用工的策略。
接着,魏建明律师锁定被上诉人B未实际参与上诉人单位劳动的日期。他调取考勤记录,发现被上诉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考勤记录,通过与上诉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交叉验证,明确被上诉人未受上诉人劳动管理,这进一步支持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影响后续关于人身从属性的辩论策略。
魏建明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审查,从中发现上诉人发放的款项系政策性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依据,通过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验证,确定款项性质并非劳动报酬,为区分款项性质提供了关键支撑,影响后续关于经济从属性的论证策略。
在庭审中,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魏建明律师精准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文件,指出一审法院仅以社保缴纳推定劳动关系的错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上诉意见,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A的全部上诉请求,驳回了一审判决中要求上诉人承担的相关劳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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