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7月14日晚,在昆明市某夜市门前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被告曾X驾车碰撞护栏、车辆及行人赵X后逃逸。交警认定曾X负全责,赵X无责。曾X车辆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赵X面临巨大经济损失,其维权陷入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云南昆明满林强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为赵X的权益而战。
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1000件案件,在工伤(工亡)领域尤为专精,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他秉持“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此次接手赵X案件,满律师深知其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在上诉过程中,满律师提出关键上诉事由。他指出,上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未收到商业三者险保单,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说明免责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都在保险人。本案中,保险合同原件显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满律师强调,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却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满林强律师作为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具备丰富的调解和诉讼经验。他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获赔率在98%以上。在本案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精准抓住案件焦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面对保险公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答辩,满律师毫不退缩。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阐述保险公司应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在投保人曾X否认收到保险条款文本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送达并告知免责条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关于曾X赔偿的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损失131905.92元。
满林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成功为赵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交通事故领域的专业形象和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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