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宏瑞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主办律师,执业证号为122xxxxxxxx573192,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联系地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他始终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
李宏瑞律师专注刑事业务,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还参与过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包括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他尤其擅长故意伤害案件辩护,曾获得二审改判无罪的效果,且办理的案件多数获得二审改判、不起诉、缓刑以及多起从轻、减轻的处罚。
在不起诉/撤案类案件中,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附条件不起诉,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撤案处理。在不予逮捕类案件方面,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都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8起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成功争取不予逮捕或取保候审。缓刑类案件中,申某故意伤害案、刘某诈骗案、张某故意伤害案、高某开设赌场案等10起案件,助力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从轻减轻类案件里,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建议四年半,最终判处三年半)、施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建议四年,最终判处一年四个月)、李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刑期减半)、魏某非法采矿案(数额降低后刑期大幅减少),涉案金额400万+的左某诈骗案精准辩护后获罪刑相适应判决。重大突破类案件中,刘某仁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无罪,车某诈骗案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仍成功为其争取缓刑结果。
下面通过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典型案例,更深入地了解李宏瑞律师的辩护能力。
在第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核心辩护目标。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的辩护策略从多维度展开:强调犯罪情节轻微,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这些要点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与前一案例不同,第二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被告人某某共购进“减肥压缩糖果”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西XX成分。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同样以“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目标,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上交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矫正监管等从宽情节。庭审中围绕这些要点发表辩护意见,与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在这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罪的案件中,李宏瑞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他精准地从大量卷宗材料中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论是法定从宽情节还是酌定从轻情节,都能清晰地梳理出来。在制定辩护策略时,紧扣缓刑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从多个维度进行论证。在庭审中,能够与承办法官就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让法官全面了解被告人的情况,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罪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相关的证据规则和法院裁判倾向也在不断完善和明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注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那些能够积极弥补犯罪造成的危害、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法院会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高效、精细、策略灵活的职业特质。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无论是面对复杂的重大刑事案件,还是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他都能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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