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5月,李某入职了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曾在某项目部担任质检员,之后调往其他项目部任技术质量部经理。某项目于2017年9月竣工,2021年6月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李某申报了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万元,但实际却未支付给李某。
2022年5月,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将其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也从5400元降至3500元。2022年7月21日,李某以公司拖欠竣工考核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某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45.24元/月。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他的大部分请求,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奖金、不支付经济补偿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抗辩理由:公司称李某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依据《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不应发放奖金;还主张单方降职降薪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且提供考勤表证明李某存在旷工扣款3085元。
魏律师的法律反击
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
分点论证:其一,关于竣工考核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为李某申报个税的记录证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且李某在某项目任质检员,不属于《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中强制交纳风险抵押金的范围,公司为奖金报税的行为应认定其有支付意愿。其二,对于降职降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单方降薪,虽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但李某在收到5月工资(显示降薪)后立即提出解除,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不构成默认同意。其三,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存在问题,2022年1月考勤表经笔迹鉴定非李某本人签名,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系他人代签,公司自制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确认,扣款无依据。
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足额支付李某劳动报酬,存在拖欠竣工奖金、降薪、克扣工资等多项违法行为,李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及相应的奖金、工资差额等。
仲裁/判决结果
此案经过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万元;单方降薪缺乏依据,应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万元;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同时,驳回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员工李某的合法权益,成功为李某追回各项款项共计36万余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错误认知:许多企业错误地认为,只要未发放的款项设有一定条件,比如未交风险抵押金就可不发放奖金;还觉得只要降薪等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员工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就可视为员工同意,从而随意进行调岗降薪。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竣工考核奖金等劳动报酬,只要企业已通过报税等行为确认,且员工符合领取条件,即使未交所谓的风险抵押金,企业也应当支付;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即使员工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但有证据证明员工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不能视为默认同意。
警示与启示: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尊重员工权益,避免随意扣发工资、奖金以及无故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的专业价值:在该类案件中,魏艳梅律师通过专业的证据组织,如收集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申请笔迹鉴定等,为案件的胜利奠定了基础;精准的法律定性,准确判断公司行为违法之处并引用相关法规进行论证;灵活的庭审策略,有效反驳了公司的抗辩理由。最终成功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36万余元的补偿,不仅是经济上的赔偿,更是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有力回击。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