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按小时计酬,上班需打卡考勤。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1月7日,郎某称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后于11月13日自行就医。12月27日,郎某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事宜发生沟通,此后,郎某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本案存在诸多难点。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长达10个月;员工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决定,是员工自行缺勤;员工主张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公司需证明薪酬标准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员工主张年终奖,公司需证明年终奖并非法定或约定义务。
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来补强证据。对于二倍工资问题,她主张《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该协议虽名为“临时用工协议”,但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该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最终二倍工资差额大幅减少。
针对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魏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对于郎某提交的录音,指出录音中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不能证明公司单方辞退。仲裁委认定用工关系因郎某自行缺勤而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驳回赔偿金请求。
对于加班费请求,魏律师指出双方约定的23元/小时的薪酬标准远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且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仲裁委驳回了加班费及工资差额请求。对于年终奖部分,魏律师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鉴于公司已向除郎某及一名休产假员工外的其他员工发放,拒绝发放缺乏合理性,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年终奖。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郎某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年终奖,合计15,168.42元,驳回郎某关于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魏艳梅律师有着自己的方法论。她优先核查合同性质,判断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其次,注重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以此证明员工的出勤情况;最后,关注薪酬标准与法律规定的对比,确保公司的薪酬发放符合法律要求。通过这些方法,她成功为公司减损85%以上,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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