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温州的一个建筑项目工地,一名劳动者担任施工员。该劳动者受承包单位及其关联公司共同管理,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仲裁及一审,已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判决用工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然而,用工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田小馨律师自2024年开始在浙江温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接手此案后,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钉钉群管理记录、工资发放流水、项目授权委托书、工地现场管理文件、对外诉讼代理手续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的原始状态如下:
钉钉群管理记录是在日常工作期间形成,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记录了劳动者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情况;工资发放流水是银行出具的纸质或电子账单,显示了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项目授权委托书是书面文件,明确了劳动者在项目中的职责和权限;工地现场管理文件是纸质文档,记录了劳动者参与工地管理的相关信息;对外诉讼代理手续也是书面文件,证明了劳动者在公司事务中的参与度。
田小馨律师是四级律师,同时具备劳动关系协调师专业资质,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资质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在劳动争议领域,他能够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点,熟悉建筑行业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的裁判口径,这使得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游刃有余。
接案后,田小馨律师作为年办理案件量超250件的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第一件事就是系统收集并固定钉钉群管理记录、工资发放流水、项目授权委托书、工地现场管理文件、对外诉讼代理手续等关键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律师发现用工单位提出的“仅为劳务监管、无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存在诸多疑点。于是,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严密构建了“接受管理、从事核心业务、领取劳动报酬”的完整证据链。同时,律师还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结合相关裁判口径,进一步论证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成立。在二审庭审前,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田小馨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劳动者争取到双倍工资差额80459.77元。律师在结案前提交的代理词,为最终的判决结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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