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被告一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的一名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于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将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在案件初期,原告仅掌握事后补签的《借款合同》,而缺失能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的关键证据。周科兵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款项最初的性质为股权转让款;转账备注也清晰显示为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进一步佐证了款项的投资性质。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主张85万元为借款。周科兵律师则指出,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有前提条件,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表面假象,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为胜诉奠定基础。其次,完整构建证据链,通过收集多种相关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支撑抗辩观点。最后,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紧扣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庭审中有力地回应对方观点,说服法院采纳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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