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原告贾X入职扬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仍保持劳动关系。在职期间,被告存在长期拖欠工资、随意罚款、未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拒发高温补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原告全年除春节15天外基本无休。2024年,原告以被告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委托律师向江苏省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返还罚款、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多项费用。庭审中,被告提出罚款合法、原告自动离职无需支付补偿金等多项抗辩。
刘智律师自2021年开始在江苏南京执业,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原告提交的运输统计表作为突破口。该运输统计表记录了原告在职期间的运输工作情况,以表格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内容。
刘智律师拥有法律与化学复合教育背景,持有化工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专业资质,执业至今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跨领域知识储备,使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能够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这与本案涉及劳动权益多方面争议的需求相匹配。
刘智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研究全案材料,发现被告对原告罚款的依据并不充分,且被告声称原告自动离职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在审查运输统计表时,刘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运输统计表能够清晰证明原告的加班事实。为了进一步确认证据的有效性,刘智律师还对原告的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了比对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刘智律师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并提交了运输统计表等关键证据,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江苏省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罚款、支付2024年2月工资、加班工资1万多元、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未休年假工资2万多元,驳回原告关于高温补贴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超出部分的诉求。最终,原告获赔各项费用合计9万多元。在结案前,刘智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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