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关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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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息息相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当新旧劳动合同多个条款同时发生变化,如何识别和判断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无维持或提高,是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所在。

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关键是什么?

一、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关键是什么?

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息息相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当新旧劳动合同多个条款同时发生变化,如何识别和判断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无维持或提高,是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考量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除了必备的主体、期限、报酬等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条款。可以纳入劳动合同法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考量范围的条款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调整;二是该合同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范围,即不属于法律或法规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强制干预、无协商余地的情形。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言,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地址等信息属于客观事实,不涉及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条件考量范围。而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亦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故应属于可以纳入续订劳动合同时比对劳动条件事项范围。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期、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等条款,亦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因此亦属于可以纳入续订劳动合同时的新旧合同条件比对范围。

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考量标准

近年来,就如何判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实务界认识不一,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形式推定说、权利判定说以及劳动合同变更说等观点。但如何准确把握“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客观标准,特别是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以何主体为判断视角、以何对象为判断内容以及以何时段条件为判断基准等,则是识别和判断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核心所在。

1、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应以劳动者为主体视角进行判断。

劳动合同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同的主体视角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提高或维持的判断结果各异。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的文义上看,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对象是劳动者,故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均是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的。加之劳动合同法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因此判断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提高或维持应以劳动者为主体进行判定。

2、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应以权利义务为对象进行判断。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当理解为劳动者权利方面的条件,而不应当包括义务方面的条件。但是,在劳动关系建立后的劳动合同履行运行过程中,劳动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紧密相连、相伴相生,权利与义务从不同视角往往可以互为转换。因此,续订劳动合同时,应以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为对象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权利的增加,意味着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提高;与此相对应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高违约金、增加工作时间、拓展竞业禁止范围等义务,则表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并未维持或提高。

3、是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应以劳动者最新实际劳动条件为基准进行判断。

实践中,劳动合同期限短则几个月,长则五至十年。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由于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前提下,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工资、工作地点等约定条件可能发生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或虽为口头变更但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形式进行。故在比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时,应以书面变更或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口头变更后的最新工作条件为基准进行判断。

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具体识别

1、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权利性条款的判断。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与劳动者密切相关,增加劳动报酬、缩短工作时间、提高社会保险、增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对劳动者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单纯增加劳动报酬、提高社会保险、增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应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续订劳动合同时,改变了劳动者的薪酬体系或薪酬计算标准,比如在劳动报酬上,用人单位将原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固定薪酬变更为底薪加提成的薪酬模式。按新的薪酬计算模式,合同期限内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可能高于亦可能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固定薪酬时,此时如果双方对是否提高劳动合同待遇有争议时,应回归是否同意维持原薪酬体系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判定。此外,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从标准工时制改为综合工时制时或相反从综合工时制改为标准工时制的,属于提高还是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好判断时,应与劳动报酬模式调整作同样处理判断。

2、关于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中立性条款的判断。

首先是关于增加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判定。我国的劳动立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续订劳动合同时,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客观上增加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难度,因为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难以适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这一法定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所要承担的义务也将有所加重;而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者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被认定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反之,则应当被认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其次是变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的判定。对此,应坚持合理性原则和是否增加劳动者负担原则进行判断。对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系因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调整的,如果并未增加劳动者额外劳动负担的,则应属于合理的变更,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反之,如果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增加了劳动者额外的劳动负担,则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3、关于劳动者权利义务条款互有增加,即部分约定条件提高、部分约定条件降低的判断。

此种情形下,有观点认为,鉴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整体性,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当有些条件降低、有些条件提高时仍然应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该做法有违公平原则,值得商榷。其实,劳动合同到期续订可以分为双方同意续订及双方协商续订条款内容两个阶段。当劳动者权利义务互有增加,总体而言是否属于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不好量化衡量时,应回归是否同意续订原劳动合同来判断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条款续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反之,则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我们出去工作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记得跟这个用人的单位签订好这个劳动的合同,当这个出现经济上或者其他方面的一些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依旧拿着这个合同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保障我们利益的条例来维护我们自身正当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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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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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流转服务第十五条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第十六条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律图网、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第十八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第十九条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土地流转程序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第二十七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第二十八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土地流转手序第三十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第三十一条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第三十二条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四条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第三十五条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七条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土地流转管理第三十八条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第三十九条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转面积;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流转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第四十二条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四十五条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第四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第四十七条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第四十九条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第五十条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第五十一条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五十二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土地流转方式第五十三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第五十五条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第五十六条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第五十七条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第五十八条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方。第五十九条民企合作经营。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第八章土地流转纠纷处理第六十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第六十二条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第六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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