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1X时4X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打破了江苏扬州的平静,被告杨XX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张XX搭载周X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张XX、周XX受伤。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周XX将杨XX、中国XX公司、安XX公司诉至法院,而周XX委托的正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
黄蓉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及公司与商事部委员,同时担任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等多个社会职务,秉持着“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多项赔偿主张提出了异议。对于医疗费,被告安XX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但黄蓉律师指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法院未采信其主张,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31379.51元。在误工费方面,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黄蓉律师则收集了相关证据并结合法院调查情况,证明原告曾从事烧饭、打扫卫生工作的事实,参照本省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8800元。
对于残疾赔偿金,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认为应按首次入院病情为准,且对精神类鉴定也提出质疑。黄蓉律师强调,原告的伤残鉴定系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且有扬州市XX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为证,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89960元。
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149472.11元,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被告安XX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535.91元。黄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成功解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赔偿难题。在江苏扬州的法律实务中,像黄蓉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正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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