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某食品公司持有“XX”驰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被告某某食品公司生产并销售“XXXXXX”蛋卷产品,被告某某超市公司、某某连锁公司负责销售该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辩称使用“XX”为地名,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律师郑捷峰介入此案后,首先开始收集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等能证明原告商标权利的证据。
郑捷峰律师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他深知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梳理至关重要。他长期秉持“为者常成,行者常至”的执业理念,视行动为解决问题的基石,在处理案件时,会深入研究每一个细节。在本案中,他仔细比对原告的商标与被告产品标识的相似度,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同时,他作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破执委副主任、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在法律实务方面有着更广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资源,这也使得他在审查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在开庭前,郑捷峰律师还补充提交了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书,进一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他针对被告的正当使用抗辩,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指出被告使用“元朗喜事多”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未能证明产品与元朗地区存在关联,不属于正当使用。
郑捷峰律师处理此类商标侵权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固定商标权利证据,再详细梳理侵权行为证据的方法。他会收集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等证明商标权利的稳定性,同时通过购买公证书等固定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主要服务于各类企业客户。他注重案件事实的梳理和证据体系的构建,以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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