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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在江苏省常州市,赵X起诉魏X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认定魏X偿还赵X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赵X又提起诉讼,主张该债务发生于魏X与苏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苏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驳回赵X诉讼请求,赵X不服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怀疑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为了核实这一怀疑,他首先逐页翻阅了之前的生效判决,重点查看当事人的自认事实。接着,他仔细比对资金往来记录,制作了《资金流向对比表》,清晰呈现每一笔资金的去向。最后,他致电相关银行,核实资金的用途和性质。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上诉人自认借款系因魏X称有“高回报项目”而产生,且资金往来记录不足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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