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助力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最新修订 |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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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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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82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电话:18227591611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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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税务犯罪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其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与财产。一旦被认定有罪,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机会争取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呢?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通过代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给出了令人满意的答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助力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2020年底,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从杨某某经营的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曾某联系成都市某公司和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某以四川某公司(法人代表系李某妻子)名义向以上两公司以11%“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其中李某和余某两人分1%“点子费”,曾某分1%“点子费”。

某公司向成都市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张,税额792016元,价税合计若干元;向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税额392182.76元,价税合计若干元;还向另一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税额483606.96元,价税合计若干元。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李某、余某各退缴违法所得34423元、曾某退缴违法所得68845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坤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3.退缴违法所得:李某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这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4.从犯认定:虽然公诉机关未区分主从犯,但李坤律师认为李某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李某主要是提供电话号码,其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仲裁/判决结果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对于李某、曾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法院结合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证据,证实三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当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故未予采纳。

不过,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1.被告人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3.被告人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万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是一种“捷径”,却忽视了这种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无论主从犯,只要参与其中,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起案件是一个警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杜绝任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触犯法律,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会给企业的声誉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李坤律师充分发挥了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审查了案件的各项证据,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庭审策略上,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帮助被告人获得了缓刑判决,避免了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会给个人和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企业和个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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