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曾某某与铜陵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某有色金属集团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曾某某2017年入职某公司并被派遣至有色分公司工作,该公司注销后,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劳务公司,仍在原岗位工作。2024年劳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曾某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支持后,劳务公司与有色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此时,2019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的陈明祥律师接手此案。陈律师首先逐页比对考勤记录,发现劳务公司记录的部分考勤日期与曾某某实际工作安排不符,通过调取曾某某的工作日报进行验证,这一异常表明劳务公司的考勤记录可能存在伪造,为后续主张违法解除提供了依据。
在核对劳动合同方面,陈律师仔细审查每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和条款,发现用工主体变更时,曾某某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公司安排。他通过查阅公司内部文件和与曾某某沟通来验证,这为工龄合并计算找到了关键支撑。
陈律师还调取了劳务公司与有色分公司之间的微信记录,发现双方对于曾某某的工作交接存在模糊表述,进一步调查发现有色分公司退回曾某某缺乏合理依据,这对确定有色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起到重要作用。
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陈明祥律师,又申请调取当时的气象数据,结合曾某某的工作性质,证明曾某某在恶劣天气下仍正常出勤,侧面反映其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工龄合并计算提供了有力佐证。
担任铜陵市律师协会会员的陈明祥,还申请调查令调取劳务公司的员工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曾某某的入职信息存在多次修改痕迹,这进一步证实了用工主体变更并非曾某某的意愿。同时,调取出勤记录,与之前的证据相互印证。最后,对部分关键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定了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务公司支付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932.36元,有色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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