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人万X、李X等人酒后逞强耍横,无故殴打被害人王X、刘X致轻微伤,万X还夺取王X价值1345.14元的手机。公诉机关指控万X、李X犯寻衅滋事罪,万X面临可能较长的有期徒刑。这种指控一旦成立,将对万X的人生造成重大影响,使其失去自由,还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未来的生活和工作。此时,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接受万X委托,为其辩护。
梁小龙律师自2000年9月起,先后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接手案件后,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配合司法机关审理。凭借基层工作中对社会行为和人性的了解,他重点审查案件关键事实,精准梳理辩护突破口,聚焦对万X量刑影响较大的核心情节。这使得他能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2013年3月梁小龙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万X“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的情节,他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重点核查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他论证万X夺取手机的目的是迫使被害人下车,无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构成要件,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该加重情节。同时,在面对万X是否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的争议时,他结合全案证据审慎质证,客观呈现案件事实。
2022年6月,梁小龙律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进一步拓宽了专业视野。在辩护中,他着重强调万X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包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围绕共同犯罪中万X的作用、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合理提出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梁小龙律师提出的“万X无强拿硬要财物主观故意,该情节不予认定”及“万X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决万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较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上限大幅降低。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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