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信条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全身心投入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细致还原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挽回了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信条再次指引着李鉴春律师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发挥关键作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了解到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是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积极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每一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都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案件的高度负责,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证据的梳理、法律的适用,还是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上,他都一丝不苟,只为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他的坚守,让我们看到了一位优秀律师的担当与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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