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彬超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13年执业经验。他长期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
2019年5月,投保人方X为妻子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华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等险种,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20年12月,童XX因头晕就诊,被确诊为右上肺浸润性腺癌及原位腺癌,并接受了肺癌根治术。出院后,童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原来,保险公司发现童XX在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名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4次中医处方,诊断为“虚劳病”,且投保时未告知“头晕”症状,认定属于故意不告知。
童XX委托童彬超律师代理此案,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童彬超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他凭借对金融保险行业规则的深入理解,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在询问范围方面,童彬超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指出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
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彬超运用自己的医学与中医知识进行论证。他指出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普通人难以将中医调理性质的虚劳病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医疗”。
针对“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童彬超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挖掘与质证。他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利用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推翻入院记录中的不利记载,成功排除“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
此外,童彬超还关注到医保卡借用事实。他指出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邵X、姐姐童X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他在金融保险和刑事领域的出色表现,也让他获得了诸多荣誉,如入选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等,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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