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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某铜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X,在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4万余元,税款合计16.6万余元。这些发票已由公司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16.6万余元。冯X此前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XX年X月X日。案发后,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全额补缴涉案税款。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及冯X提起公诉,并认为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邹炳昂。该律师第一时间与冯X进行了沟通,仔细询问其对案件的认识和态度,确认了冯X认罪悔罪的态度。之后,律师督促被告单位尽快补缴全部税款,还多次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缴纳记录,确认补缴情况。庭审中,律师将补缴税款的凭证逐页翻给法官看,重点强调税款已全额补缴、国家损失已挽回这一关键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进行辩护。
最终,法院虽基于“漏罪”的特殊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量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邹炳昂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案件处理中,积累了丰富的量刑情节挖掘经验。他认为,在类似案件中,积极主动地弥补损失、争取从宽情节是关键他也会继续构建关于量刑情节的知识工具,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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