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宁波XX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自2021年年底开始交易,被告通过口头或微信下单,原告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2022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坐垫、织带等货物,原告按要求交付。2022年7月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3年某时欠原告货款91689.8元,另有发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的货物,被告让原告向该公司开票并表示商议后支付。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脱。原告的诉求是被告支付129494.4元货款及逾期违约金,被告田X、杨X、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发至案外人处的货物货款是否应由被告支付。戴芬芳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查阅了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以确定交易的具体情况和款项往来。
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案件。在本案中,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从商业逻辑与人性维度出发,精准识别争议本质。在审查证据时,她不仅关注表面的交易记录,还深入分析交易流程和各方的沟通记录。她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股权结构设计、章程定制等专项服务,这使得她在处理本案时,能从企业运营和管理的角度去理解交易行为。她长期坚持“忠君之事,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体现为对客户利益的高度关注,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原告货款91689.8元,并支付自2023年某时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田X、杨X、刘X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开庭前,戴芬芳律师针对原告主张的剩余货款37804.6元,再次详细核对了交易过程和证据,确定该部分产品订购虽由被告发起,但履行中已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所以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从而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观点。
戴芬芳律师处理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精准梳理交易证据,区分不同款项性质的方法。她会仔细审查交易流程、沟通记录、发票等书证,以确定货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和责任主体。同时,她善于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如本案中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促使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戴芬芳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领域,典型客户涵盖金融、制造、科技、贸易等多个行业,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务实的服务风格,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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