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蒋X诉某甲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计算方式。原告蒋X称在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揭露日后遭受投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75249.11元。被告认可相关日期及基准价,但辩称部分损失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重大利空事件导致应扣除,这让原告陷入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和准确计算损失的困境。
此时,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经验丰富。接手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展开行动。首先,调取原告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逐笔审查交易时间和数量,发现交易记录中有部分买入操作与常规交易习惯不同,通过与原告沟通,验证了这些交易是基于被告虚假陈述的误导,这一发现为后续证明因果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接着,团队依据“先进先出”原则精确计算有效买入数量及均价。在计算过程中,徐晓律师凭借执业18年处理大量证券案件的经验,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发现部分交易的价格波动异常,通过对比同期市场行情,验证了这些异常是由被告虚假陈述导致,这使得损失计算更加精准。
然后,团队深入研究同类生效判决,明确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不同案件对于关键日期的认定存在差异,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和对比,验证了本案中关键日期的认定方法,为科学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奠定了基础。
庭审中,徐晓律师团队围绕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论证。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有效买入股票8900股,买入均价10.696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54434.18元,酌情扣除60%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共计21817.2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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