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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叶X与被上诉人徐XX、原审被告叶XX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纠纷源于叶XX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揽工程,叶X和叶XX曾出具《承诺书》,后中纬XX与叶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纬XX又将债权转让给徐XX,徐XX起诉要求叶XX、叶X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叶X上诉称自己是被迫签字且已过担保时效,不应承担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汪家道。该律师怀疑叶X提出的被迫签字及担保时效的说法,遂开始查证。他逐字逐句研读《承诺书》,发现其中明确表示叶X和叶XX对工程后续遗留拖欠款项负责偿付,这并非单纯的担保行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接着,律师将《承诺书》与《债权债务确认书》进行对比,确认中纬XX垫付的款项就是工程遗留拖欠款项。最终证实,叶X应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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