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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高新XXXX开发区,原告施女士与被告潘先生均为江苏省南通市XX区某镇某村村民。双方因合伙合同产生纠纷,被告潘先生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施女士遂向宁波高新XXXX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宁波市执业,他接手此案后,将双方签订的合伙合同作为突破口。该合同签订于合伙之初,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出资情况以及利润分配等内容。
杨福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自2019年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尤其擅长处理民事侵权与商事纠纷。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使他能够精准把握合伙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为解决本案提供了坚实的能力支撑。
接案后,杨福律师首先全面审查合伙合同及相关往来账目,凭借其逾百件的办案经验,他发现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时间和方式的约定存在模糊之处,这可能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随后,他对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进行了仔细比对,以确定实际的资金往来情况。在调解过程中,杨福律师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谈判,提出了分5期支付款项的方案。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潘先生应支付原告施女士20万元,分5期于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40000元;如被告未按约履行任意一期义务,则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在结案前,杨福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明确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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