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6月2日,来自广东省惠州市xx县的黄某某与张X(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驾驶牌号为粤S×××××的宝马车从广东出发前往湖北。行驶至湖北境内后,他们将宝马车原牌号替换成事先准备的鄂A×××××假牌号。6月4日16时许,在XX县,他们见张X驾驶牌号为鄂H×××××长安牌面包车在前面行驶,便加速超车冲到面包车前面,借口面包车剐蹭了宝马车,将其逼停路边。随后,张X、“旺谷”二人下车对张X进行威胁,迫使张X交出随身携带的5600元现金,之后三人驾车逃离。黄某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东省惠州XX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抓获。
2019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执业已两年多的李梦月律师介入此案。李梦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她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她接手案件后,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仔细查阅车辆的活动轨迹信息。她深知,车辆的行驶轨迹往往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和意图。
在审查过程中,李梦月律师详细比对了车辆活动轨迹信息与案件其他证据。她发现,虽然现有证据能证明黄某某参与了此次敲诈勒索行为,但对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证据并不十分清晰。她还注意到车辆更换牌号这一细节,推测这可能与黄某某在犯罪中的地位有关。为了进一步补强证据,她又调取了更多关于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监控视频,查看黄某某在各个关键节点的行为表现。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作用,是否为从犯,李梦月律师确定了从证据角度深入挖掘的法律路径。她以自己法学本科学历所积累的深厚理论功底,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她认为,要判断黄某某是否为从犯,关键在于分析其在整个“碰瓷”敲诈勒索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
李梦月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从证据入手,全面细致地审查各类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她会对每一个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其中的疑点和矛盾点,然后通过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来补强缺失环节。她始终坚持以专业能力为刃,以法律良知为尺,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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