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往往错综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和专业法律知识。济南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就是这样一个充满挑战的案件。
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因项目合作产生纠纷,双方对合作范围和利润分配存在严重分歧。济南XX公司认为合作内容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要求分配该部分工程利润,并主张返还垫付人员工资。而深圳XX公司则坚持合作范围不包括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且对济南XX公司垫付工资的主张提出质疑。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僵局,济南XX公司的诉求面临巨大不确定性,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鹿静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对大量的合同文件、施工记录、结算账目等资料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在梳理过程中,她发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项目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同时,深圳XX公司与中XX公司针对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济南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此之后双方有协商合作的行为。此外,《合作协议》中约定济南XX公司负责室外机电和园林绿化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不涉及这些内容,且济南XX公司也未能举证其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投入了资金或者实施了技术管理工作。这些发现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经过鹿静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二上诉人的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对于济南XX公司主张的垫付工资款,经核查相关收条,认定实际垫付款金额为180200元。这一结果为深圳XX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利润分配支出,为其挽回了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众多复杂的案件中都取得了出色的成绩。她的日常工作就是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中,为当事人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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