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原告是张XX,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后来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主张刘X与自己协商了工资,且在自己受伤后垫付了医疗费,所以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而刘X并不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其他被告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宿州某公司和新余XX承担责任。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了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宿州某公司,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宿州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也不予支持。而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所以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法院认为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另外,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认为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在工地干活受伤,一定要及时向相关方汇报情况,并保留好就医的相关凭证,比如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在与他人协商工资等事宜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责任推诿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在分包工程时,要确保分包对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相关请求。这一判决结果明确了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刘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就有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成功进行了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