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要知道,这个世界上女性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不论是生理上的,还是社会地位上的。
在婚姻关系中,其实也是这样,女性也处于劣势,比较容易受到伤害,所以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也有对女性关怀的法律,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的规定。
(一)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规定的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女性这个时候处于极度脆弱的状态,比如说怀孕待产的时候,对于男性在婚姻中提出离婚的权利,做了一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女方怀孕了,或者是在生了孩子后的六个月时间里,男方没有很充分确切理由的,是不能够向此时的女方提出离婚的,更遑论直接搬离家里,想要以冷暴力的方式逼女方就范了。
后来,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方在婚姻中的权益,《民法典》又增加了一条,不光是女性正常的生产受法律的保护,就算是女性因为某些原因而流产或者打胎了,在女性因为做了手术而身体虚弱的这段时间里面,男方也不能够因此而苛责女性,并提出离婚的要求。
当然了,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如果是女方自己自愿提出离婚的,那么法律也尊重女方的要求会予以批准,因为在法律上,认为这个时期的女性,不是冲动的想法,而是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所以在综合考虑之后,会同意这个离婚请求,因为法律对这个时期女性提起诉讼,是不做限制的。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规定女性受到离婚限制请求保护的情形
①女性正处于怀孕待产的时期,这个时候,法律对于男性有限制要求,不允许男方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的要求。
②女性已经生产,但是还在修养身体的六个月时间里,这个时候为了保护女性,一样的限制男方的某些要求,不允许冷暴力逼离婚,也不能够提出离婚要求,提了也是枉然。
③女性因为某些意外的原因,而流了产,或者是因为某些疾病又或者是查出胎儿某些遗传缺陷,而去堕了胎的,在手术后虚弱的恢复期,男方一样限制他,不允许去提出离婚。
(三)不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
①虽然婚姻中女方确实是怀孕了,而且也处于待产期,但是实际情况却是这孩子并不是女方与男方所有的,而是婚外情、一夜情或者是出轨等女方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女方在婚后与别的男人通奸怀孕了的,法律上并不会限制婚姻的男方,也就是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当然了,这特指婚后,如果是女方婚前的行为导致,也不能够成为男方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的理由。
②女方有重大的过错行为,甚至是犯罪的,比如说谋杀男方,又或者是对生下来的孩子狠心虐待的,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③生产之后或者还在待产的女方,突然失踪而且完全找不到人的下落的,男方也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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