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4年7月11日,借款人胡X向出借人李X出具借条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率1.2%,借款期限至2024年7月21日,宁德市XX公司在借条上“连带责任担保人”处加盖公章。借款到期后胡X未还款,李X起诉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胡X还款并让宁德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况使得宁德市XX公司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一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能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此时接受宁德市XX公司委托处理此案。
在案件审理初期,胡X辩称案涉款项实际借款人为陈X且款项已偿还,本案应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他清晰区分借款合同关系与刑事犯罪关系,指出借款合同当事人系胡X与李X,宁德市XX公司并非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处理。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成功说服法院未采纳胡X“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主张,确保了民事案件正常审理,避免了程序空转和长期拖延。
当涉及宁德市XX公司的担保责任认定时,冯从福律师第一时间援引《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指出债权人李X在接受公司担保时未审查股东会决议,未尽到交易上最低限度的必要注意义务,具有过错。他曾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通过举证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成功否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张宁德市XX公司的担保无效。
同时,冯从福律师主张胡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指出李X作为专业出借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其未尽此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阻断了原告主张表见代理的可能,避免了宁德市XX公司为无权代理行为“买单”。
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胡X向李X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宁德市XX公司对胡X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李X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且宁德市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胡X追偿。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宁德市XX公司降低了担保责任。他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获得主流媒体认可,在宁德本地是极具公信力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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