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XX年,李女士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女士向被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施救费共计172099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20XX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李伟玲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庭审中,李伟玲律师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亦获法院支持。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李伟玲律师一贯会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损失依据,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争取权益,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诉求。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