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诉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685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等处罚。张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时蔡碧洲律师介入此案。蔡碧洲律师自2024年开始在吉林昱诚(梅河口)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涵盖吉林长春(核心)、通化、梅河口、吉林等地。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诉讼案件40余件,还参与过多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
蔡碧洲律师介入案件后,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迅速展开工作。他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对案件中的证据与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中包含一笔200万元预付款,而该笔款项对应的矿石未实际交付,按照法律规定,这笔款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同时,本案还存在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定性的争议。
作为吉林省通化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蔡碧洲律师秉承着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围绕犯罪数额、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在吉林的司法环境下,他的专业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重视。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蔡碧洲律师的辩护意见,纠正了一审犯罪数额认定的错误,将犯罪金额核减200万元,最终认定非法获利数额为485万余元。不过,法院驳回了单位犯罪的辩护主张,维持个人犯罪定性。但这并不影响蔡碧洲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有利结果,二审改判张X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不变,违法所得按核减后数额追缴,实现了有效减刑与犯罪数额的大幅削减。
蔡碧洲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梳理证据链条,成功剔除了200万元不当计入的犯罪数额,为当事人降低了财产追缴责任。他严谨区分罪与非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边界,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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