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当事人XX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XX公司在其开发的同和嘉苑、兴XX、中桥名邸等小区工程中,因使用了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被卷入商标权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系第119540号“松”、第121304号“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公司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及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了“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XX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百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有:XX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拆除产品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属性分析: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这说明XX公司并非直接销售侵权商品的主体。
2.行为合法性论证: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这表明XX公司没有主动选择侵权产品的故意。
3.主观过错判断: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其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律结论:XX公司的行为虽被认定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因其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改判结果实际维持了XX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驳回了百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可能侵权的产品,就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若能证明其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即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经营活动中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审查和管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对劳动者的启示是,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王丹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她充分收集和整理了XX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招标文件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XX公司的合法来源和无过错状态。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XX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她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了XX公司的抗辩理由,引导法院关注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最终促成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商标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王丹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企业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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