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滕州某小区,原告作为业主,本应拥有舒适的居住环境。然而,同楼栋相邻的被告擅自拆除了原、被告两户共有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还改变内部管道结构。即便原告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仍拒不恢复原状,这使得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无处放置,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此困境下,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
王永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诉讼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他秉持“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务实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同时,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政协滕州市第十六届委员等多个职务,专业能力备受认可。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展现出了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开始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他收集了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关于空调外机设备平台的说明》、平台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物业管理协议》及相关收款收据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案涉平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存在擅自拆除共有设施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妨害。
20xx年x月xx日,案件在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永强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清晰地阐述了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并向法庭提交了全部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针对被告无异议的侵权事实,他进一步强化了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就第三人的物业服务责任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
第三人在庭审中辩称已履行制止、约谈、发函等管理义务,未协调成功,且原告主张的排水管道无法使用无证据佐证。面对这一情况,王永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与法庭、对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他明确指出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最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了王永强律师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共有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行为,占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空调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对该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第三人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对案涉原、被告共用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王永强律师用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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