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济南市XX区,原告A与被告A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A为被告A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被告A按约支付货款。原告A依约完成供货后,被告A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数万级别货款未予支付,经原告A多次催告仍无果。原告A委托2012年执业、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的杨国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杨国鹏律师首先逐页比对了原告提供的28份送货单的签名字迹,发现其中3份签名与其他明显不同。他通过联系送货司机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验证,确认这3份送货单存在伪造可能。这一发现让杨国鹏律师意识到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存在问题,后续策略上更加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
接着,杨国鹏律师锁定了合同签订和供货的日期,发现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之后仍未付款,存在明显违约行为。他通过查阅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证,为后续向被告释明违约后果提供了有力依据。
之后,杨国鹏律师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被告曾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付款。他将这些记录整理成证据,进一步明确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在与被告沟通协商时更有底气。
杨国鹏律师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对案件的证据审查更加细致。他还申请了当地的气象数据,发现部分供货期间因恶劣天气导致施工停滞,这可能影响被告的付款进度。他通过与施工方核实进行验证,在提出还款方案时考虑到了这些客观因素。
同时,杨国鹏律师持调查令调取了被告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实际入库量与送货单存在差异。他进一步调查了被告的考勤记录,发现部分送货日期被告工地无人上班,从而确定了部分送货单的虚假性。
最后,杨国鹏律师申请对存在疑问的送货单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了他之前的判断。
在法院主持下,杨国鹏律师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向被告A释明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兼顾双方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还款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A分两期支付拖欠货款,若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A承担。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