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被告人XX在施工路段无证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XX委托尹涛律师担任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
2016年执业的尹涛律师,进入律师行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千件。接手案件后,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首先,他细致审查事故发生经过,逐页比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发现报告中对于碰撞位置的描述存在模糊之处,通过与现场交警沟通、实地走访验证,确定了碰撞的准确位置,这为后续判断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提供了重要依据。
尹涛律师在比对事故相关的证人证言时,凭借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证人证言的经验,发现部分证人的表述存在前后矛盾。他通过再次询问证人、调取证人在事故发生时的通话记录进行验证,发现这些矛盾是由于证人的紧张和记忆偏差导致,并非故意作伪证。这一发现让他在庭审中能够更准确地阐述被告人的主观状态。
作为常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尹涛律师在查证被告人到案过程时,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和被告人的通话记录,发现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在庭审中,他围绕被告人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展开充分辩护,清晰阐述被告人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并非故意犯罪,且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人身危险性较小,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尹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XX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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