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3月,青岛某公司6号井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使两人缺氧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该公司6号井是超范围开采的非法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张某某被指控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被认定情节特别恶劣。这一指控让张某某及其家属陷入极度被动,面临着严重的法律后果。
朱建波律师于20XX年接受委托。他执业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百余件,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方面尤为专精,此类案件占比约60%。朱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仔细查阅了近年来大量类似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例,对不同案例中责任认定的标准和细节进行深入比对。他精准把握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尺度,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紧接着,朱律师深入调查事故发生时张某某在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职责范围。他发现,张某某虽身为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但六号井是历史遗留的废弃矿井,不在相关文件批复的安全设施涉及范围内,张某某本身无相应资质。而且在事故发生前,该矿山已被有关行政部门多次函告停止生产、停止供应炸药及电力供应,相关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在此情况下,张某某私自从他处接通电路继续违法采矿,对后续他人组织的采矿生产活动疏于安全管理,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朱律师通过详细梳理这些事实,明确了张某某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并非如指控那般严重,有力地补强了辩护观点。
在处理此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时,朱建波律师一贯操作习惯严谨且专业。他会全面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标准。同时,不放过任何细节,深入挖掘当事人在事件中的实际责任情况。对于证据的审查细致入微,善于从复杂的事实中梳理出关键线索为当事人辩护。在本案中,朱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张某某辩护,使其未被认定情节特别恶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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