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原告辛某与被告汪某是朋友关系。1996年7月29日,汪某因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向辛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汪某还出具了《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63500元,借款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约定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汪某未按期还款。经辛某长期催告,汪某仅在2024年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辛某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于是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汪某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汪某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30000元,借条所载63500元是应辛某要求书写,双方未约定利息。此外,他将公租房交由辛某居住使用,辛某后续还将房屋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辛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但对于借款交付方式为现金这一情况,缺乏更有力的证据。单楷律师介入后,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同时,针对“以租抵债”的复杂情形,梳理款项抵扣逻辑。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辛某凭借《借款协议》和《借条》完成了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汪某虽抗辩仅收到300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以租抵债”的情况,单楷律师协助法院厘清抵扣金额。汪某对辛某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借款金额与实际不符且应抵扣租金,但单楷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和清晰的款项往来逻辑进行回应,有力驳斥了汪某的无证据抗辩。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某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单楷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首先,针对年代久远的案件,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为胜诉奠定基础。其次,准确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有力反驳对方无证据的抗辩。最后,对于复杂情形,如“以租抵债”,协助法院厘清关键事实,推动案件公平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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