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李X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岗位,工作地在武汉。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培训或交流活动且不视为加班。2022年12月9日李X被公司开除。李X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参与学习日共17次,此外还有0.5小时休息日加班未调休。李X离职后申请仲裁索要学习日加班工资被驳回,这种情况使得李X应得的劳动报酬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此时,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李红丽律师介入此案。
李红丽律师此前代理过李X与科技公司的第一次诉讼,成功帮其获得8万多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对案情较为熟悉。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收案后,凭借其丰富的公司法务经验,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在研究证据过程中,李红丽律师注意到学习日虽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她结合自己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劳动纠纷的专业能力,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在法庭上,她依据自己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清晰地阐述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属于工作安排,未审批不能否定加班事实。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科技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且公司未举证证实对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曾在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还在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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