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贵州某速运公司与贵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速运公司持有电商公司496瓶53°500ml飞天XX,判决其赔偿价款545104元及逾期损失81765.6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速运公司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赔偿无依据,提出提货规格存疑、库存数量不实、已完成发货义务等上诉理由。此时,速运公司委托了2014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的李光伟律师团队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接手案件后,李光伟律师团队展开了细致审查。首先,逐页比对提货记录表上的笔迹,发现部分签字与电商公司工作人员字迹不符,通过联系该工作人员核实,确认这些签字系伪造,这一发现让律师团队意识到库存数量可能存在问题,后续策略上更加关注库存证据的收集。
接着,锁定提货日期,发现电商公司主张的提货日期与实际运单日期存在差异,通过调取运单详细信息验证,发现日期不符可能导致库存计算错误,为后续反驳电商公司的库存数量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后,调取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发货情况的沟通,显示速运公司已完成部分发货义务,这一证据进一步证明了速运公司的主张,也让律师团队在庭审质证时有了更多底气。
之后,申请气象数据,发现提货当日的恶劣天气可能影响了发货进度,以此解释速运公司未能按时发货的原因,增强了抗辩的合理性。
同时,律师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经验,申请调查令调取电商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实际入库数量与电商公司主张的库存数量不符,这一关键证据直接影响了法院对库存数量的认定。
还调取了速运公司的考勤记录,证明相关工作人员在提货时间的工作安排,进一步佐证发货情况。
最后,对有争议的提货单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部分单据系伪造。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光伟律师团队的核心抗辩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速运公司仅需返还294瓶53°500ml飞天XX,不能返还部分按1499元/瓶赔偿,同时驳回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诉求,大幅减少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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