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情况下,面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或工程款的情况,代理律师多会按常规思路围绕合同条款进行举证,强调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在证据收集上,也较为局限于已有的合同、发票等常规材料。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往往是逐一回应,但缺乏对整体案件的系统性把握和灵活应对。
然而,在王飞快律师代理的一起工程款追索案件中,他选择了不同的路径。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兰州某房地产项目签订了九份入户门及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但被申请人以“质保金无息”“未结算”“未发付款通知”等理由拒付。王飞快律师全面梳理九份合同的履约证据,提交了全部合同、结算审核定案表、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等,并制作详细清单,列明每份合同的价款、结算价、已付款、欠款、质保金等信息,让仲裁庭能清晰认定欠款事实。对于未结算合同,他主张按合同约定价格认定;针对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他进行了有力反驳;仲裁过程中发现遗漏合同及款项,他及时补充证据并变更仲裁请求;还主动放弃部分利息主张,争取有利裁决。
按照常规,这类案件可能因证据不足、对被告抗辩应对不力,导致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可能出现裁决金额低于预期、利息主张不被认可等结果。
实际结果是,仲裁庭认定九份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第7、8份合同虽未结算,但项目已投入使用,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被申请人主张的“先票后款”“未发付款通知”等抗辩不成立,质保金逾期返还应承担利息。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801,22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4,563.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按LPR计算),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60%。与常规结果相比,王飞快律师通过全面细致的工作和灵活的策略,为客户成功追回了8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更有利的裁决结果。
王飞快律师执业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凭借这种独特的办案方式,在多个类似案件中为客户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展现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专业能力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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