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作出了一项引发关注的判决:判令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万元;同时,驳回了开发商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均由开发商负担。这一结果令不少人感到意外,而案件的来龙去脉,还要从最初的认购环节说起。
当事人此前看中了福州市仓山区的一处房产,与开发商签订了书面的认购协议,并依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作为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按照通常的交易惯例,签订认购协议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磋商,并在条件成熟时签署正式合同。然而,令当事人始料未及的是,开发商随后不仅拒绝明确购房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例如交付标准、办证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还始终拒不与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当事人此前曾提起诉讼。在前一阶段的诉讼中,开发商曾提出反诉,要求没收当事人已支付的30万元定金,但法院未予支持,驳回了该项请求。
尽管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开发商不能没收定金,但当事人依然希望通过沟通解决问题。此后,他多次向开发商发函,要求继续磋商合同条款,甚至亲自上门与开发商交涉。然而,开发商要么置之不理,完全不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后来虽口头同意解除认购协议,却始终不肯退还已经收取的30万元定金。当事人无奈之下,决定再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了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的黄华彬律师代理此案。
黄华彬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他将当事人在多轮沟通中形成的函件、开发商回函(或拒收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此前诉讼的生效判决书等材料逐一整理归档,并仔细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黄律师明确指出,开发商收取定金后,未履行诚信磋商的法定义务,既拒绝就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善意谈判,又拒不签订正式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到了庭审阶段,开发商依然试图进行虚假抗辩,声称自己并未违约,甚至反诉要求没收定金。面对对方的抗辩,黄华彬律师凭借已经形成的完整证据链,逐一举证、有力驳斥。他向法庭出示了多份沟通函件,证明当事人始终积极要求磋商;出示了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开发商此前要求没收定金的诉求已被驳回;还出示了当事人上门磋商但遭拒的相关记录。最终,仓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开发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诚信磋商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额保障。
这起案件再次说明,在民事纠纷尤其是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试想,如果没有当事人留存下来的那些沟通函件、发函记录以及此前的生效判决,开发商违约的事实可能难以被清晰认定。因此,建议公众在遇到类似购房、购车等大额交易时,务必注意保留好认购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函件)等关键材料。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凭借这些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本案中,黄华彬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赔偿。据公开信息,黄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面对案情复杂的案件,他能够精准梳理证据链条,从纷繁的事实中抓住法律上的关键争点,并在庭审中作出有说服力的辩论,从而帮助当事人获得胜诉判决。这起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例,也为其他遭遇类似困境的购房者提供了一份有参考价值的维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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