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年8月31日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负责其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签订合同后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可合同履行时,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签了《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被告没足额付款,截至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天然气公司委托黄明、赵X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核心争议点
1.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代理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法院查明这些证据真实有效,采信了律师的主张,因为这些证据能清晰反映款项往来情况,准确锁定欠款金额。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代理律师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担责,同时向法庭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5年2月,张X的朋友瞿X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12万元。张X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瞿X先出具《借条》,2月19日又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利息,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权,借款人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
还款期限到后,瞿X只还了3.6万元,剩余8.4万元本金及利息未付。张X多次催收无果,委托黄明律师起诉,要求瞿X偿还剩余本金、按约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核心争议点
1.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借款承诺书》及被告部分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根据《借款承诺书》约定精确计算利息,庭审中调整利息计算起止点,将请求明确为自逾期次日(2025年4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约计算。法院查明证据真实有效,采信了律师的计算方式,因为证据能清晰证明借款事实和利息约定。
2.《借款承诺书》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被告虽未到庭,但书面答辩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律师当庭回应,指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借款承诺书》应受约束,其“不知晓相关法律细则”抗辩不能免除合同义务。法院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督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弥补守约方维权成本功能,应属有效。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瞿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借款承诺书》约定的日万分之三执行,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子能看出,签合同和借款时都得留个心眼。签合同要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写清楚,有变更也得用书面协议明确。借款时,一定要有书面凭证,像借条、借款承诺书,把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维权费用承担等都写明白。遇到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银行流水、确认书等,为维权做准备。
结尾
这两个案子中,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里,法院全额支持了工程款本金诉求,部分支持违约金诉求;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几乎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黄明律师在这两个案子里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在步入法律行业前,他有近十年财务工作经验,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正是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时,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制定合理诉讼策略。这就是这两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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