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是一起情节严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涉案的A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法定代表人L某与PX等人商议后,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吸纳资金。参与者缴纳不同金额可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会员推荐发展下线可按层级和业绩领取奖金,A公司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截至案发,A公司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PX被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
PX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一些公司的劳动合同、日常工作记录等,这些证据只能证明他是公司员工,参与了公司的市场推广工作。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XX万余元,PX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中部分款项并非违法所得。
陈军律师介入后,首先进行了细致的阅卷核证工作。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通过核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系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军律师围绕“情节辩护+获利辨析”的核心辩护方向,当庭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对于争议的X万元获利,律师结合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为违法所得的理由。同时,结合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重点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公诉机关则认为指控的获利金额证据充分,PX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清晰阐述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法院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先细致阅卷核证,厘清关键事实,精准定位争议点;再围绕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构建完整罪轻辩护体系;最后在庭审中结合证据充分论证辩护意见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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