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岛广告有限公司与中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就充满了波折。原告XX岛广告有限公司称,被告在2021年4月日至2023年1月日期间,因减少信X案件,分次向其借款总额1,744.62元,并出具借条和代付委托书,原告依要求代付全部款项后,被告却拒绝支付。
被告则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一是称案涉款项是工程款项而非借款,还指出原告存在虚报工程量的问题;二是表示之前的付款情况显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不少于原告所称的借款,案涉款项应是走账行为;三是提供情况说明和图文广告制作合同书的原件,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关系。
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密齐光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密齐光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5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密齐光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有着高度的敏感性。
接案后,密齐光律师迅速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代付委托书等证据进行梳理。他深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是关键。密齐光凭借对该类案件证据的敏锐把握,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的细节。他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清晰地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款项的交付方式是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的。
在庭审过程中,密齐光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被告主张案涉款项是工程款项而非借款,密齐光指出被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说明款项具体为工程款项。对于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图文广告制作合同书,密齐光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最终,法院采纳了密齐光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代付委托书等证据也进一步证实了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被告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4.62元,需支付逾期利息,从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为167元,由被告负担。密齐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借款本金及利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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